2016.01.29 • 余立佐文章『PPP項目開發性融資的香港經驗』載於國際工程與勞務雜誌

在香港,PPP並非新生事物,自20世紀70年代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,較廣泛採用 DBFO 模式或 DBO模式。 DBFO指(設計-建設​​-融資-經營) (Design-Build-Finance-Operate),即私人企業的合作夥伴設計,融資並建造一個新的基礎設施,以長期租賃的形式,運行和維護該基礎設施。當租約到期時,私人企業的合作夥伴將基礎設施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。

至今,香港在PPP方面的嘗試主要在道路交通的基建工程方面,即1997年回歸前建造5條隧道,及回歸後一些正在進行的大型基建項目。從這些項目所得經驗中發現,私人企業參與公共服務這個模式,以往只應用於經濟基礎建設方面,而實際上這模式有很大的發展空間,尤其是在發展社會基礎設施和其他服務。香港由於其海島地理及丘陵地貌,隧道顯然是重要的公用設施。獅子山隧道、香港仔隧道及其他較小型的隧道都是由政府斥資直接建造,而另5條較大型的隧道則是由私人財團通過BOT(建造—營運—移交)形式集資興建的,它們是紅磡海底隧道(1972 年通車啟用,下同)、東區海底隧道(1989)、西區海底隧道(1997)、大老山隧道(1991)與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(1998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