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.09.26 • 嚴建平文章『關於一地兩檢方案的幾點意見』

關於一地兩檢方案的幾點意見

 

為盡量發揮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便利乘客出入,繼而加快推動內地和香港的人流、資金、貨物等互通,「一地兩檢」是唯一及最佳方案,必然之選。有關持份者已經集中精力,想方設法做好設計及施工,化解各方面的疑慮。

在西九龍總站內實施一地兩檢,早有深圳灣口岸的先例,運行至今十年,從未有兩方人員離開所屬口岸區執法。對於內地執法人員日後在西九龍總站內會否出現所謂「越境執法」,各位大可不必擔憂。政府早已表明,內地口岸區只以租賃形式提供給內地海關執勤,不允許內地人員離開內地口岸區執行職務。再者,放眼世界,實施一地兩檢的例子比比皆是,連接英法兩國的歐洲之星便是一例。英法兩國容許對方在自己境內設口岸,執法人員除了可以執行清關程序,亦可擁有檢疫及在對方管制區執行本國法律,前提是雙方要清楚劃定權利範圍,而英法兩國在此援引的是《桑加特協議》(Sangatte Protocol)及多份補充協議。本文援引此例,並非指內地人員可以跨區執法,而是希望突出英法兩國雖主權不同,也可容納對方在自己領土執行對方法律,更何況香港的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,其主權問題毫無爭議,實行一地兩檢亦理所當然。再糾纏於應否實行「一地兩檢」的命題上,對各方並無裨益。

相反,各方應把握機會,就市民最關心的內地人員如何執法、有哪些內地法律港人需要特別注意等問題提出建議,向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反映,同時在兩地的法律文件上清楚列明各項規章,以便港人權益得到更好保障,為高鐵如期通車消除阻礙。在這方面,容許筆者再一次援引歐洲之星的例子。在《桑》協議中,雙方規定主權國可要求召回執法人員及列出多條執法規限。本港政府和內地在協商時亦可參照此例,要求內地將執法人員的名單、每位執法人員所攜帶的執法工具等事項每日通報。《桑》協議仍有許多條文值得參考,筆者在此不一一詳述,要使一地兩檢運作順暢,關鍵仍是港府與內地之間要有效溝通,真切的反映和釋除港人疑慮,商議出在一地兩檢框架之下的可行方案。

實施一地兩檢,目的是將高鐵的效率最大化,縮短旅客的交通時間,唯其便利必將吸引大量中、港市民使用,屆時必將對附近地區,造成各種影響,站外交通問題必首當其衝。故此港鐵及港府在交通配套上需要做出妥善安排,比如安排接駁巴士及其他巴士線路前往各區、做好私人車輛及商業車輛在相關地區的分流規劃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擠塞,出現車龍,影響交通。要確保交通不會成為高鐵站附帶的負面問題,港鐵及港府需設立定期檢討機制,邀請區議員參與,及時根據情況作出改善。筆者相信,有各項措施的緊密配合,高鐵運行順利,才是市民最喜聞樂見之事。

作為專業人士的一員,大家實有責任和特區政府在合適場合,向港人耐心解說,以釋港人疑惑,及努力爭取港人支持,以免高鐵因「一地不能兩檢」,致使香港得物無所用,高鐵變成慢鐵。

筆者是關注香港聯席會議召集人、香港建設管理交流中心主席 嚴建平工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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